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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手续办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3-25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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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考委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制订本规定。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免考已学过并考试成绩合格的有关课程。

(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办理免考手续时,考生须向市考办提供毕业证书和成绩表的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市考办核验原件后留下复印件(如成绩表需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档案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成绩表从原毕业学校复印,须由学校教务处(科)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填写一式四份《申请免考课程登记表》送省考办;省考办审批后,两份留省考办备案,两份退回市考办;市考办应将其中一份交考生,让考生留作办理毕业手续时备用。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办理免考手续时,考生须向市考办提供毕业证书、成绩表和课程合格证书的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市考办核验原件后留下复印件(如成绩表需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档案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填写一式四份《申请免考课程登记表》送省考办;省考办审批后,两份留省考办备案,两份退回市考办;市考办应将其中一份交考生,让考生留作办理毕业手续时备用。

(三)凡专科是1993年前市属成人大专院校(包括市属教育学院,原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除外)毕业的考生,还须提供入学时录取名册的复印件(录取名册上应有广东省高等、中专招生委员会公章或广东省高等教育局成人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办公室公章或广东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公章),或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作出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联系电话:020-37626990)。

(四)凡按规定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合格成绩顶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课程的考生,须提前按办理毕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五)各类高等学校的肄业生、退学生,已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也可按免考(一)的要求办理免考手续(退学生须出具原所在学校教务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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